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98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8〕127號函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對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先予賠償的,由于投保額不足,保險賠款與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則由承運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