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第 39 號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已經2015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5年11月13日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中共張掖市委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張掖的實施意見》、《張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權限內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以及辦理市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三)財政預算編制中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或調整;
(六)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八)制定涉及全市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十)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關系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項。
對前款事項作出決定,應當報上級機關或者市委批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序報請審議決定。
第三條 以下事項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擬定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四)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并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保證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群眾路線,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各項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保證決策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由市政府領導提出,或者由市政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提出,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市長同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的,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根據決策內容依照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確定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政府多個部門的,確定一個部門為牽頭主辦單位,其他部門為協助辦理單位。
第一節 公眾參與
第七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均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只聽取贊成的意見,嚴禁漏報、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市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納的公眾意見,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二節 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庫,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方面專家的智庫作用。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某些領域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邀請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或者委托專業研究機構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書面論證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六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要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簽字確認。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并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三節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生態、社會保障、公益事業、重大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除市政府指定的評估主體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為評估主體。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由市直有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決策所涉及群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調查對象、評估步驟與方法等,并提供評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受決策影響較大的企事業單位、群體、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要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并講清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群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五)評估小組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六)評估小組根據分析查找出的風險點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隱患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或矛盾糾紛化解措施,必要時可制定專項穩控工作預案。
(七)評估小組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決策實施后可能造成的風險等級,相應作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的評估結論,最后形成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八)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作出不予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可以暫緩實施,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準予實施,并做好風險應對化解措施,妥善處理相關合理訴求。
第四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說明;
(二)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與該決策有關的征求意見報告;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方案和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市政府相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或有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于法有據;
(二)決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依法合規。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查研究或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時限為1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后,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屬于市政府法定職權范圍的,建議決策提請單位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三)決策方案或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列入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及說明、決策所依據的法律規章;
(二)征求公眾意見及吸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意見;
(四)風險評估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市政府辦公室至少于會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上,匯報決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有關情況、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
(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五)市政府辦公室如實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二條 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有關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過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其相關部門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授權有關單位對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研究評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決定的,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三十七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以及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級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