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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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電話答復
1989年2月2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8)51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違反稅收法規,抗交農業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這類案件,根據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應當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受理,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不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直接受理抗稅案件。
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由于《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該條例不適用于農業稅的征收管理。所以對于納稅人抗交農業稅尚未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也不能按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或者按執行案件受理。待有新的法律規定后,按新的法律執行。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農業稅案件的請示 川法研(1988)51號
最高人民法院:
當前,我省一些地方拖欠、抗交農業稅的問題較為突出,影響農業稅收任務的完成,有關部門要求法院干預。對這一問題是否作為案件受理,各地法院認識和作法都不盡一致,有的按農村承包合同糾紛受理,有的按執行案件受理,有的不予受理,一些法院向我院請示,要求答復。我們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拖欠、抗交農業稅屬行政案件,但目前,對拖欠、抗交農業稅的行為,無行政處罰和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規定,法院只能協助有關部門對拖欠、拒交農業稅的義務納稅人進行宣傳教育,促使其自覺履行義務,不宜作為案件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拖欠、抗交農業稅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單靠行政手段無法解決;繳納農業稅現已普遍列入農田承包合同的內容。為保障農業稅收任務的完成,對經過行政部門說服教育,逾期拒不繳納農業稅的人,可以暫時按農村承包合同糾紛受理,待有新的規定后,再按新規定辦。
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但是鑒于目前抗繳農業稅突出,政府希望法院出面處理,故目前可以暫按第二種意見辦理。是否妥當,請批示。
198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