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公民因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公民因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公民因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外國公民因子女撫養問題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問題的函
1988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
函
外交部領事司:
轉來的澳大利亞駐華使館的照會收悉。關于該國公民Levens希望在中國通過法律程序,向住在新疆烏魯木齊市解放路32號的錢國華領回由其丈夫Genady Shrbakov(澳大利亞籍)帶至該處的孩子Daniel(澳大利亞籍)一事,我們研究認為,如Levens通過有關程序能證明澳大利亞法院在判決Levens與Genady Shrbakov離婚時,將Daniel判歸Levens撫養,此事可先通過當地外辦和公安部門,與錢國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Levens可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向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經我駐澳大利亞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判決書,證明Daniel歸其撫養,對錢國華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規定。原告起訴時應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元至二十元。如有其他財產爭議,則按財產案件另行收費。關于律師收費問題,請向司法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