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11號: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11號: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11號: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檢例第11號)
【關鍵詞】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擇一重罪處斷
【要旨】
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眾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擇一重罪處斷。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才彥,男,湖北省人,1956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袁才彥因經濟拮據,意圖通過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勒索錢財。2004年9月29日,被告人袁才彥冒用名為“張銳”的假身份證,在河南省工商銀行信陽分行紅星路支行體彩廣場分理處申請辦理了牡丹靈通卡賬戶。
2005年1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袁才彥撥打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的電話,編造已經放置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以不給錢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自殺相威脅,要求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在1小時內向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內匯款人民幣5萬元。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進行人員疏散。接警后,公安機關啟動防爆預案,出動警力300余名對商場進行安全排查。被告人袁才彥的行為造成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暫停營業3個半小時。
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袁才彥撥打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的電話,稱已在商場內放置炸彈,要求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在半小時內將人民幣5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接警后,公安機關出動大批警力進行人員疏散、搜爆檢查,并對現場及周邊地區實施交通管制。
1月27日11時,被告人袁才彥撥打上海市鐵路局春運辦公室的電話,稱已在火車上放置炸彈,并以引爆炸彈相威脅要求春運辦公室在半小時內將人民幣10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接警后,上海鐵路公安局抽調大批警力對旅客、列車和火車站進行安全檢查。
1月27日14時,被告人袁才彥撥打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的電話,要求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在半小時內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否則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自殺。
1月27日16時,被告人袁才彥撥打深圳市天虹商場的電話,要求深圳市天虹商場在1小時內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否則就在商場內引爆炸彈。
1月27日16時32分,被告人袁才彥撥打南寧市百貨商場的電話,要求南寧市百貨商場在1小時內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的牡丹靈通卡賬戶,否則就在商場門口引爆炸彈。接警后,公安機關出動警力300余名在商場進行搜爆和安全檢查。
【訴訟過程】
2005年1月28日,袁才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案件移交袁才彥的主要犯罪地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區分局管轄,3月4日袁才彥被逮捕,4月5日偵查終結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指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管轄,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袁才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袁才彥為勒索錢財故意編造爆炸威脅等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嚴重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袁才彥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袁才彥提出上訴。2005年8月2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