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慶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
慶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慶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慶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3月1日慶陽市人民政府三屆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7日
慶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規章外,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審議、印發、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就人事、財務、監察、審計等事項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
(二)堅持權力和責任相一致;
�。ㄈ┍Wo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
�。ㄋ模┍U虾捅O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查、文件報備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和本級人民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審查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機構;
�。ǘ┬姓䴔C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ㄋ模┦苄姓䴔C關委托執法的機構;
(五)議事協調機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ǘ┫嚓P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尚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屬自身職權范圍內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權機關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ㄋ模┢渌枰贫ㄒ幏缎晕募那闆r。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不再作重復規定。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ㄒ唬┬姓S可事項;
�。ǘ┬姓幜P事項;
�。ㄈ┬姓䦶娭剖马棧�
�。ㄋ模┬姓聵I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二章 起草與審查
第十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負責起草。涉及社會重要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負責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涉及社會重要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文件草案,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實施辦法”、“決定”、“通告”、“通知”等,不得使用“法”、“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以條為主。
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內容明確,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抵觸,符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范和要求。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不得授權所屬部門行使規范性文件解釋權。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限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因特殊情況不需要標注有效期或者確需超過最長有效期限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初審,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經起草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后,形成草案,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時,應當以部門文件或者函的形式報送,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及相應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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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鸩菡f明;
�。ㄈ┢鸩菟罁姆伞⒎ㄒ�、規章和上級機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見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修改,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ㄒ唬┦欠窬哂兄贫ǖ谋匾�;
�。ǘ┦欠衽c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
�。ㄈ┦欠癯街贫C關法定權限;
�。ㄋ模┚唧w規定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ㄎ澹┢鸩莩绦蚴欠穹舷嚓P規定;
�。⿲Ψ制缫庖姷膮f調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予以回復;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意見。
相關部門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會商和協調,經會商和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采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研究處理,并向其反饋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查修改后,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成熟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二十三條 送審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不予同意、暫緩制定或者補充修改的審查意見,書面告知起草部門:
�。ㄒ唬┎环媳巨k法第九條規定的;
�。ǘ┲贫ǖ幕緱l件尚不成熟的;
�。ㄈ┎环弦幏缎晕募鸩菀蟮�;
(四)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且未與起草部門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五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修改。草案內容合法、可行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提交本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
第二十六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管理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的,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草案過程中應當采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提出不予同意、暫緩制定或者補充修改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經集體審議通過后,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九條 因緊急情況需要即時制定規范性文件而無法按照正常程序運行的,草案經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或者簽署。
第三章 監督與備案
第三十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簽發后,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部門規范性文件簽發后,由起草部門將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統一登記、編號管理。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印發制度。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的媒體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施行后,應當在15日內報送備案,具體事項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備案的,應當向備案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發文機構在印制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同時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供備案所需數量的規范性文件文本及相關材料,由法制機構報送上級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將本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將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與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將辦理結果告知審查建議人。
對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由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處理;對部門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發現存在違法、不當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發出修改或者糾正意見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修改或者廢止;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機構的聯系,建立備案工作協作制度,定期通報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歸檔管理。規范性文件保管期限一般為5年。
第四章 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現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規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隨時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標注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組織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應當堅持尊重事實、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等方式,評估下列事項:
(一)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ǘ┕�、效率與便民;
(三)權責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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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下列情形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規范性文件,并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越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
(三)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采納法制機構審查意見,導致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的。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布規范性文件不報送備案的;
�。ǘ┪窗凑找幎▓笏鸵幏缎晕募䝼浒傅摹�
第四十五條 對有違法不當情形的規范性文件,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糾正,制定機關逾期未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規范性文件,并建議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撤銷的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無效。
第四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未按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報送備案或者備案審查,有失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央、省在慶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適用本辦法有關政府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1日發布的《慶陽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