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臨夏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州、縣(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投標行為,確保招投標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州發改委指導和協調全州招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州監察局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州財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務水電局、州交通局、州農牧局、州扶貧辦、州教育局、州衛計委、州工信委、州國土局、州商務局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監督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須在政府批準的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擇優選定投標人。
二級國省干線及以上公路,獨立橋梁、隧道、航道、碼頭、機場、二級以上客貨站等項目的招標投標,須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實施交易;其它項目招標投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交易。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招投標活動提供規范的場所,信息、技術咨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管理提供條件,并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環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情況。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須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質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招標邀請書,并由招標人組織進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事項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予以核準。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方式變更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國家、省上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由州政府提出申請,按項目管理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方式變更報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不進行招標的發包程序
低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和第七條規定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包按屬地管理原則分級進行,發包的具體細則由州、縣(市)發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已履行了審批或核準、備案手續,投資概(預)算已經批準;
(三)招標初步方案或招標方案發生變更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必需的相關文件、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時,可以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須按規模標準在國家或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網絡或其他新聞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招標公告發布不少于3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須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與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帶資、墊資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參加投標活動。
施工與材料供應投標人和工程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格預審,應當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狀況,管理能力,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的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定標組織工作由招標人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在政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無法滿足項目評審要求時,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但事先應在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須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須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須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須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應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須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須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須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標人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須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須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則的;
(三)接到對招標投標有效投訴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嚴重糾紛的;
(五)有嚴重違反公開、公平、公正、擇優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于相應的罰款:
(一)依法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規定的;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州監察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省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