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7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問題的請示》已悉。經研究認為,被判處無期徒刑尚未減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需要重新審判的案件,由于審判后,按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仍是無期徒刑,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由勞改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脫逃罪可否由勞改場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以盜竊罪判處了一名無期徒刑罪犯,1980投入濰坊市濰坊勞改支隊服刑(尚未減為有期徒刑)。今年5月30日,又脫逃并已構成脫逃罪。由于1980年12月26日兩院兩部《關于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轄和處理程序問題的通知》規定得不明確,對該類案件應由哪級法院管轄有分歧意見。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可由勞改場所所在地的濰城區法院管轄。省法院刑庭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犯所犯脫逃罪,最高能判七年徒刑,濰城區法院有權管轄;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該犯原來的無期徒刑是由中級法院判的,尚未減為有期徒刑,現以脫逃罪重新審判,按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最低是無期徒刑,濰城區法院無權管轄,應由濰坊市中級法院管轄。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
198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