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3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在貫徹執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提示的幾個問題,經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共同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在《通知》下達前,已經人民法院審結的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現當事人申訴,或經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可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政府主管部門認為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為宜,也可撤銷原判決,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
二、在《通知》下達前,已經人民法院審結的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政府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對處理意見就不一致,現政府主管部門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對于這樣的問題,如經審查,未發現原判決有錯誤的,仍應執行判決;如原判決確有錯誤,可按此答復(一)的意見辦理。
三、在《通知》下達后,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已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的房屋案件,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或者認為政府主管部門在執行落實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經申請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受理?對此,我們意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向當事人講明道理,告其向原處理部門或其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 〔1988〕湘法民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0月22日《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下達后,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對第二條的執行有些問題不明確,現請示報告如下:
一、《通知》下達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房屋糾紛案件中,涉及有落實私房政策問題的案件,現當事人申訴,經復查,認為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是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改判,還是撤銷原判決移送有關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
二、《通知》下達前,人民法院處理的房屋糾紛案中,涉及有落實政策問題的案件,當時房管部門與法院對處理意見不一致,現房管部門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法院應怎么辦?
三、《通知》下達后,按照第二條規定,移送落實政策部門處理的房屋糾紛案件。當事人不服處理,堅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受理?
四、屬于《通知》第二條規定落實私房政策方面的案件,房管部門在執行政策上或在管理方面明顯侵犯了房主的權益,經房主申訴又不改正,現房主堅持向法院起訴,是法院受理,還是仍然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
以上請予答復,以便遵照執行。
198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