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號《關于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案件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jù)你院調查了解,曹桂芳在銅梁縣平灘街上有鋪面房計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將該鋪面房折價120元投資入股,并領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斷.該房現(xiàn)由銅梁縣供銷社平灘區(qū)綜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況后,向當?shù)卣暾埪鋵嵎?br>
屋產權.1983年5月,平灘區(qū)區(qū)公所決定將鋪面房退還給曹桂芳,因縣供銷社對該決定堅持異議,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銅梁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有房屋的所有權.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對本案的處理意見,即曹碧玉擅自將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種侵權行為,非產權人的入股屬無效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權.
此復
1987年2月23日
198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