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母已將女兒送人收養,祖母要求領回撫養孫女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母已將女兒送人收養,祖母要求領回撫養孫女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母已將女兒送人收養,祖母要求領回撫養孫女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母已將女兒送人收養,祖母要求領回撫養孫女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滬高民他字第10號《關于生母已將女兒給他人收養而祖母要求收回撫養孫女應否支持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張蘭于1986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張蘭生一女,委托護士將女嬰送給王明星、陳德芳夫婦(無子女)撫養。丁得知后,要張蘭將孫女領回由她撫養,被拒絕。為此,丁杏瑞訴訟到人民法院。
經研究,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意見,即根據該案具體情況,從更有利于兒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長考慮,張蘭將其女兒送給王明星夫婦撫養是法律所允許的,可予維持。在審理中,要盡力做好說服工作,爭取調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