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萍鄉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萍鄉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2年12月14日
萍鄉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知情權、隱私權等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
患方應當尊重醫務人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解決醫療糾紛。
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合法執業權依法受保護。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健全安全保衛組織,合理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加強機構的人防、技防建設,加強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及時處置醫療糾紛現場各種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加強對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患方所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做好穩定和教育工作,應醫患雙方或者一方請求參與醫療糾紛處理。
第七條 市、縣(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在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由同級財政予以適當安排。
醫調會的組織和工作辦法由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九條 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力求客觀公正,正確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利益。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醫療安全。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院務公開制度、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安全責任等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接待場所,方便患方咨詢、投訴及協商等事務。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ㄒ唬┳袷胤、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
。ǘ淞⒕礃I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增強責任心,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ㄈ┡︺@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實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屬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規范書寫病歷等醫療文書,不得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
第十四條 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機構相關規章制度,自覺維護醫療秩序;
。ǘ┤鐚嵪蜥t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
。ㄈ┌磿r支付醫療費用;
。ㄋ模┌l生醫療糾紛后,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聚集社會閑雜人員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威脅、侮辱、毆打醫務人員。
第三章 報 告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規范醫療糾紛報告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置機構及報告制度,并按規定報告醫療糾紛,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六條 發生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ㄒ唬┩J[喪或者聚眾占據醫療機構診療、辦公場所的;
。ǘ┕室鈸p壞或者竊取醫療機構財產、設備和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三)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八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置:
。ㄒ唬┘皶r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情形的,應及時報警;
。ǘ┰卺t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規定封存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當按規定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按規定進行尸檢;
(四)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辦法和程序,答復患方的咨詢和疑問,引導患方依法解決糾紛;
(五)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醫療機構專用接待場所進行。患方來院人數在3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名;
。┨幹猛戤吅,48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1周內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ㄒ唬┴熈钺t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
。ǘ┓e極開展政策宣傳和教育疏導工作,引導醫患雙方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ㄈ┽t患雙方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報警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ㄒ唬┝⒓唇M織警力趕赴現場;
。ǘ╅_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
。ㄈ┮婪ㄌ幹矛F場發生的各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患方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勸說無效的,現場處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體。
第二十一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醫患雙方協商;
。ǘ┥暾埿l生行政部門調處;
。ㄈ┥暾堘t調會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開始之日起30日內調結;醫患雙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
調解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醫患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期間,不計入醫調會調解期限。
第二十三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因調解工作需要查閱材料、詢問或者咨詢有關人員和專家,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調會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
第二十五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賠償事項的,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可以通知保險機構參加。
醫療責任保險機構接到醫療機構理賠報告后,應當按照醫療責任保險合同,及時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患方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的;
。ǘ┰卺t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ㄎ澹┰卺t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室鈸p毀醫療病歷、檔案的;
。ㄆ撸┢渌麛_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人民警察在處置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紀律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醫療責任保險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不足額賠付的,由保險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新聞媒體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療糾紛作失實報道,或者在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親屬及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