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關于廢止《旅游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
國家旅游局關于廢止《旅游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
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廢止《旅游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
第34號
《國家旅游局關于廢止<旅游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30日國家旅游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
二○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
國家旅游局關于廢止《旅游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決定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國家旅游局決定廢止《旅游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國家旅游局第6號令,1996年12月18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