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8號)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4月12日
關于修改《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分別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管理、監督本轄區的郵政行業統計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二、在第十一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確定統計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統一管理本轄區的郵政行業統計工作。”
三、在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匯總、審定本轄區郵政行業統計資料,經本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后予以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郵政行業統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