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
法發[2002]2號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三款關于“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第三款關于“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自治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二、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三、西藏自治區所轄地區、市、縣、縣級市、市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