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中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試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中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試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中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試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巴中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試行)》的通知
巴府辦發〔2012〕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巴中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試行)》已經市委三屆第34次常委會議和市政府三屆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18日
巴中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試行)
第一條 依據
為扎實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和四川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民發〔2012〕49號),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實行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會捐助相結合。
第三條 救助對象及標準
救助對象:患重特大疾病,個人年度內住院所開支的醫療費用,扣除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各種商業保險支付或賠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剔除參保參合報費目錄外用藥費用、社會捐贈(含各項優惠減免)及各項補助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民政部門確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困難家庭的城鄉居民。
救助標準:按個人負擔醫療費40%的比例救助,個人年度內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第四條 病種
先從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起步,并隨基金總量的增加,逐步擴大病種范圍。先期將尿毒癥(腎功能衰竭)、癌癥(含白血病、宮頸癌、乳腺癌、惡性腫瘤等治療難度大的病種)、腦血栓(偏癱)、重癥胰腺炎(急性壞死型)、心臟瓣膜移植術、壞死性腸梗阻、先天性心臟病、重度精神疾病等八類納入救助范圍。
第五條 適用范圍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只對救助對象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救助。
下列情形不屬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
(一)超出醫療保險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三個目錄”標準范圍的費用;
(二)交通肇事、打架斗毆、吸食毒品、酗酒和賭博等引發傷害和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
(三)常規醫療救助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資金來源
市、縣(區)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市、縣(區)財政安排、上級轉移支付、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互助基金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市、縣(區)財政按轄區上年末城鄉人口數,人均分別不低于3元、10元的標準安排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加大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投入;
(二)上級撥付的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40%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專項資金;
(三)各級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縣(區)按當年福利彩票收益金的10%用于重特大疾病救助;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資金。
第七條 救助資金管理
縣(區)民政部門設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公室,并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財政部門負責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在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中設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賬戶”,用于辦理資金的收繳、匯集、核撥等業務,確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收支平衡、逐年到位以及專款專用、滾動結存的原則,切實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舉報、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救助程序
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由救助對象本人或親屬通過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向縣(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居民戶口本;
(二)居民身份證;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對象供養證》或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證(卡)、特殊門診醫療保險證、職業病證明等社會保險輔助證件、商業保險等有關合同證明;
(五)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出具的患病診斷證明(病歷)、正式醫療收費收據、必要的病史資料以及各項費用的證明材料;
(六)醫療保險支付憑證、商業保險支付費用憑證、單位報銷憑證以及社會捐贈和互助幫困情況;
(七)民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縣(區)民政部門接到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1.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入戶調查,并到申請人接受治療的定點醫院就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2.經縣(區)民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無異議的,批準本次救助的金額;對申請救助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不予救助的通知書委托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送達申請人;
3.縣(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縣(區)民政部門提出。縣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起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及時處理;
4.開通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縣(區),實行即時結算,未開通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縣(區)要迅速銜接、盡快啟動,確保快捷救助,方便群眾。
第九條 工作要求
完善城鄉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城鄉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搞好協調配合,抓出成效。
(一)各縣(區)要把完善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保證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民政部門是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抓好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和新農合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質量,落實救助對象的有關優惠減免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居民醫保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保障制度的銜接;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研究制訂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申請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人員應接受民政部門的調查,并如實反映相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實施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違者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城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家庭檔案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時根據救助對象的動態變化對檔案內容進行更新,并根據救助對象家庭備案資料,定期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抽查。縣(區)民政部門為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公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建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信訪,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施行日期
本試行方案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上級政策變化調整,按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