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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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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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市政發〔2012〕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晉城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晉城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授權或者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監督和指導。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量標準要綜合考慮、衡量相關因素,要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同一機關對于同類主體、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等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劃分裁量等級,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公布之日起30日內確定與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裁量標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公布實施。對報送審查的裁量標準,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對裁量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第七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細化自由裁量標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數量、金額、主觀故意、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但不得少于輕微(低)、一般(中)、嚴重(高)三個等級。
(四)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可以從其規定。
(五)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八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時應當遵循下列順序: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五)配合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五)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六)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八)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數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照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階次;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應當以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為標準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照平均數額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數額,從重處罰不得低于平均數額;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5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以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濫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于情節復雜、重大違法行為決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以及對于決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行政處罰事實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除載明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事項外,還應當對有關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依據和理由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違法事實、執法流程、執法依據、執法結果進行日常執法登記,并制作案卷,以便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自處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立卷歸檔;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結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立卷歸檔;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卷中還應當包括聽證材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實施備案審查、受理對行政處罰案件的投訴、舉報等方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情況,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依法行政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按照《晉城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或者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處理,由政府法制機構或由其提請發證機關實施;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和其他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