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孝感市BT、BOT項目融資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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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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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孝感市BT、BOT項目融資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市雙峰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孝感市BT、BOT項目融資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孝感市BT、BOT項目融資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BT、BOT融資項目建設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范風險,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BT(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融資是指市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由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移交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向投資人支付對價、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
本辦法所稱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融資是指市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由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由投資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特許權期限結束后,投資人把項目無償移交給項目業主的融資建設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孝感市行政區域內,由市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組織實施的,采用BT、BOT模式融資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其它類型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第二章 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 每年十一月中旬,由市發改委會同孝南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雙峰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監察局、財政局、建委、規劃局、審計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招投標局、城管局、城投公司等單位,組織編制下年度以BT、BOT方式融資建設的項目年度計劃,提出項目業主,報市政府確定。下年度年中,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或追加。
第五條 經市政府確定的BT項目,由項目業主會同主管部門、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城投公司等部門,對BT項目的回購資金總量、來源以及回購資金支付保證措施、回購時間等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六條 BT、BOT項目融資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建設用地報批等前期工作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完成,市直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項目業主編制BT、BOT項目融資實施方案,由市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城投公司等相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BT、BOT項目融資實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征地、拆遷等落實情況;
(二)項目融資建設的基本內容及范圍;
(三)建設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質量等要求;
(四)BT、BOT項目投資人的招標方式、內容及范圍,評標辦法及主要標準等;
(五)投資人應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
(六)招標的主要邊界條件,包括回購總價(含回購基數、投資回報率等)的構成和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回購擔保方式、項目移交方式等;
(七)招標時間及項目進度計劃;
(八)BT、BOT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擬給予投資人的政策優惠、工程提前交付的獎勵措施和其他支持條件);
(九)項目資金、進度、質量、安全等監管、保障措施;
(十)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資金來源安排;
(十一)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三章 項目投資人的選擇
第九條 BT、BOT項目融資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項目業主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BT、BOT項目投資人。特殊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可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后協議方式選擇BT、BOT項目投資人。
第十條 選擇BT、BOT項目投資人應在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獲得市政府批準后進行。
未完成施工圖設計和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審核工作,不得進行招標或競爭性談判。
第十一條 BT、BOT項目投資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續并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法人或聯合體。聯合體必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聯合體組成單位不得超過兩家。
(二)有良好的財務狀況、銀行資信和相應的融資能力。投資人自有資金不能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的,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項目投資總金額(概算)的50%,并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余資金應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三)法律法規規定、項目招標文件或BT、BOT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BT、BOT項目的所有招投標活動應在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接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因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等原因,經市政府批準,采用招標以外的其他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在初步確定投資候選人后,由主管部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招投標局、項目業主、城投公司等單位指派工作人員組成談判小組,負責與各投資候選人就協議主要內容進行協商議定。
第十四條 項目談判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內容及投資規模;
(二)工程總造價確定方式;
(三)工程建設管理模式;
(四)投資回報收益(含融資費用、管理費用);
(五)回購期限及回購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其他。
第十五條 談判小組根據與各候選投資人議定的條件,對項目投資人的投融資能力、業績情況、履約信用、回購價、投資收益、回購期、經營期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投資人排序后,報市政府確定投資人。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應與項目中標投資人或市政府確定的投資人簽訂BT、BOT合同。合同總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投資概算內,其中包括:
(一) 建筑安裝工程費;
(二) 投資人融資財務費(實行費率上限控制);
(三) 由項目業主使用發生的資金額(包括實際發生的測繪、勘察、設計、監理、概算、決算、審計以及征地拆遷安置、項目管理費用等)。
第
十七條 BT、BOT項目投資人確定后,應在本市注冊成立法人項目公司,具體負責BT、BOT項目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
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BOT項目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項目投資人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劃入BT、BOT項目專用賬戶。
第四章 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BT、BOT項目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九條 BT、BOT項目業主的義務:
(一)按照規定辦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負責完成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組織對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進行招標,并接受相關監督部門監督;
(四)監督項目投融資人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督促建設進度;
(五)做好項目施工外部環境協調工作,督促項目投融資人抓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應委派財務監理,對投資人進行財務監管,控制建設成本。
第二十一條 BT、BOT項目投資人的義務:
(一)負責項目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二)辦理項目報建、驗收等各項手續;
(三)提供履約保證金、保函或項目業主認可的其他履約擔保;
(四)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負責。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擔總承包商的職責;
(五)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和項目設施竣工移交等各項工作;
(六)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監管,包括:財政機關對專用建設資金帳戶的監管,審計機關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審計監督,行業主管機關對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七)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保修工作;
(八)負責項目合同約定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等的變更,必須報經市政府批準同意。重大設計變更應當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監理以及合同約定的外購設備、材料采購、施工招標等,應當依法招標。
項目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由投資人負責組織,項目業主參與。
第二十四條 嚴禁投資人擅自轉包BT、BOT項目。
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后,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合同條件應當達到項目合同的原則要求。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帶資施工。
第二十五條 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或股權結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不得為投資人(項目公司)提供項目融資擔保。
第五章 項目的回購
第二十七條 項目完工后,除有明確規定由國家或省以上組織驗收的外,項目業主應當組織規劃、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和試運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BT項目驗收合格并報市政府同意后,項目業主與投資人簽訂回購協議,并報市發改委、城投公司、財政局、審計局備案,項目進入回購期。
未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對項目進行回購,投資人應認真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或項目未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工的,項目業主將按照合同約定扣減回購費用或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投資人應于項目驗收合格后的三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并按合同約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項目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 項目業主設定回購條件,并確定回購方式和回購期限,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回購總價應根據招標文件和BT合同的約定計算,并報審批部門同意。
項目重大設計變更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并經市政府批準的,發生的費用可計入回購總價。
第三十二條 BT項目實施方案、招標文件、合同等應向市審計局報備。項目驗收合格、并經市財政局決算審核后,由市審計局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報告作為確定回購總價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BT項目的回購協議簽訂、報備后,項目業主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具體內容組織支付回購款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BT、BOT項目實施過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約定情形,項目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經市政府批準,項目業主可以終止項目合同。
項目合同被終止后,投資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需要向投資人作出補償的,應當依據項目合同約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五條 BT、BOT項目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單位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政府組織實施的BT、BOT項目融資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