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6月16日的電話請示已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如果原審基層人民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屬于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審理的案件作為自己管轄的案件進行審理,以至錯判,且已發生法律效力,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臨滄地區中院請示我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屬于中院管轄的三種刑事案件,有的基層法院作為自己管轄的案件進行了審理,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現在檢察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中院應按第一審案件還是應按提審案件審理?我們認為,原審管轄不當,以至錯判,現應按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由中院作第一審,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檢察院可以抗訴。
我們的意見妥否,請指示。
198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