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規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規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規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規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代管單位:
現將《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涉密文件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科室、各代管單位嚴格按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關于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密碼電報是指經密碼加密后譯發、傳輸的電報,包括經密碼加密后譯發、傳輸的文件、信息、資料等。密碼電報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三條 傳真電報主要是辦理不涉及保密內容的緊急事項。
第四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分為“特急”、“加急”、“平急”三種。需要一兩日內辦理的緊密事項發特急電報;三至四日內辦理的緊急事項發加急電報;時限稍緩的事項發平急電報。十天以后要辦事項一律不發電報。
第五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撰寫。
(一)撰寫電報稿應使用辦公室機要室統一制發的專用電報紙,要求字跡清晰無誤,內容簡明扼要,各項欄目標注準確,用打印機或鋼筆(黑墨水)書寫。
(二)發電稿應標明“特急”、“加急”、“平急”。密碼電報應注明密級、保密期限。堅持“明來明復”、“密來密復”的原則,嚴禁明密混用。
(三)發電報應有標題;發報日期按領導簽發的日期填寫;單位發電報應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的名義。
第六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簽發。
(一)以州政府名義發的電報由主管秘書長審核簽發,重要的送州政府領導簽發;以辦公室名義發的電報由辦公室主任或主管秘書長簽發。
(二)有關外事內容的電報應先送州外事辦主任審閱簽字后再送有關領導簽發。
第七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遞傳。
(一)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簽發后由辦公室機要人員審核并發出。
(二)密碼電報由機要室人員直送州委機要局發出;傳真電報送州政府信息中心發出。
(三)會簽的電報(明密)必須經機要室統一登記編號,由機要人員送達。
(四)密碼電報、傳真電報送州委機要局、州政府信息中心發送后一律不退原稿。
第八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閱辦。
(一)州委機要局送我室的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由辦公室機要室負責簽收、登記、編號、分發。
(二)凡屬需要辦理的重要電報,由秘書長提出處理意見或簽批后,送州政府領導或有關部門、科室。普通業務電報由機要室直接分送有關部門、科室辦理。
(三)絕密級電報由機要室直接送州政府領導閱示。
(四)各科室、各代管單位在取回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后,要嚴格履行登記、編號、閱處手續。
(五)閱處密碼電報必須在辦公室閱辦。
(六)密碼電報不得私自復印和抄存;確屬工作需要,應報請主管領導或發電單位批準,由機要室統一復印再登記、編號、保存。確需摘抄的密碼電報,要摘抄在保密委員會制發的保密本上,并注意保管,用完后交機要室統一銷毀。
(七)密碼電報需要在內部刊物刊登、發表或改用文件形式轉發時,必須經發電單位批準,并隱去“密碼電報”或“密傳”等字樣。
(八)密碼電報、傳真電報應按來電所注明的“特急”、“加急”、“平急”和電報內容,區分輕重緩急,按規定時間辦理。機要室對重要電報要建立催辦制度。
第九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管理
(一)辦公室機要室人員專門管理密碼電報、傳真電報。
(二)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收發、送閱等均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手續。密碼電報要放在保險柜內保存,對經管的電報要定期檢查,發現丟失和泄密情況要及時向領導報告。經管電報的人員調動時,要對所管理的電報進行認真的清點,簽字交接。
(三)電報的立卷歸檔。業務電報由業務部門、管室以文電合一的要求來立卷歸檔;非業務性電報由機要室整理立卷歸檔,對重份電報應退回機要室處理。
(四)辦公室機要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各代科單位、各科室電報的管理情況。
第十條 傳真機的使用與管理
(一)各單位使用傳真機必須經郵電部門批準安裝,發給入網證后才能正式使用。
(二)傳真機要有專人使用管理并建立傳真記錄。
(三)禁止在無保密設備的傳真機上傳送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
(四)在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資料、通知時,應將本單位名稱、電話號碼標注清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涉密文件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涉密文件的管理,規范和完善辦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文件的收發
(一)接收國家涉密文件,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在收文(件)登記簿上登記造冊。
(二)分發涉密文件,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并嚴格分發范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三)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機要室保密人員拆封。
二、涉密文件的傳閱
(四)涉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五)傳閱涉密文件,由辦公室機要人員負責專夾專閱,并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后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六)進行閱讀涉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檔案室,絕密級文件應當即閱即批即退,并有機要管理人員在場。有權限使用絕密級文件的領導確需使用時,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其它密件文件應當天交回,不得帶回家或其他公共場所。
(七)借閱秘級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檔案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八)密級文件,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禁止復制、復印、摘抄、匯編。確需復印、摘抄的,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三、涉密文件的歸檔
(九)檔案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做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應分類立卷歸檔,并于次年3月底前把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秘件等進行清退或立卷歸檔。
(十)國家秘密的標志只有密級和標識符“★”,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10年、機密級20年、絕密級30年認定。
(十一)一切屬于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絕不允許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