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佳木斯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應用暫行規定
數字佳木斯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應用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數字佳木斯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應用暫行規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 3 號
《數字佳木斯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應用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施行。
市 長 孫 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數字佳木斯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應用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信息資源,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效能,保障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范建設和高效運行,建立數字城市管理長效機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是應用和整合計算機
技術、移動通訊技術、地理信息技術、遙感技術、衛星定位系
統等十幾項現代數字技術,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
第三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佳木斯市城鄉規劃局測繪管理處負責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處下設的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基礎地理信息的更新、維護、管理和運行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應依法履行數字化城市管理職責,做好本區域、本單位的數字化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相關工作。
第五條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應積極將本部門信息化系統加入到市數字化城市建設管理平臺中。各縣(市、區)、各單位(部門)新建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必須報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審批和備案。新建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應在市數字化城市建設管理平臺的基礎上進行開發、建設和管理,市數字化城市建設管理平臺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滿足各單位以該系統為支撐的信息化建設需要的,原則上各級政府對各單位(部門)自建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不予以資金支持,杜絕重復投資和建設。
參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各單位(部門)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等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章 建設和運行
第六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遵循“標準統一、平臺唯一、資源整合和共享”的原則。軟件平臺的技術、網格、城市管理部件、業務操作流程實行規范統一標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達到資源共享,有效地提供社會利用。
第七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遵循“經濟、實用、高效、安全”的原則。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構建低成本、高效益、強保障的平臺信息系統。
第八條 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科學、嚴格、標準、長效”的原則,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不斷提升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測繪服務保障能力。
第九條 為切實提高基礎地理信息的服務保障能力,并以此帶動其他相關開發和應用,各單位、各部門的有關信息要素將作為基本信息單元添加到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中,以便提供社會利用。
第十條 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以基本信息單元的形式加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加入的單位和部門需向佳木斯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交納信息添加費。
第十一條 對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加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各部門、各行業以分期的形式進入數字基礎信息平臺,進行地理信息的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帶動和促進智能交通、數字城管、現代物流、車載導航、手機定位等新興服務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在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項目建設,改變或新增城市現狀、建筑物使用性質、城市景觀、綜合管線等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向佳木斯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交納城市基礎地理信息變更費 (取費標準由佳木斯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參照測繪有關收費標準制定)。
第十三條 政府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需交納的城市基礎地理信息變更費,由佳木斯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依據具體情況收取。
第三章 投入與保障
第十四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和拓展等經費應按計劃由市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的及時更新。經費不足部分由佳木斯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按測繪收費標準,對加入系統的各單位(部門)收取的管理費和在城市建設中使用和變更基礎
信息的數據變更費來解決。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五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礎地理信息發展實行監督
檢查制度。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礎地理信息發展的相關情況,主動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運行暢通,服務高效。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應定期在媒體和網絡上公布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礎地理信息發展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加強對數字城市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提高社會公民意識,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礎地理信息建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