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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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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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西雙版納州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雙版納州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
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文件的通知》(云民保〔2007〕20號)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臨時生活救助是指政府對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實行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臨時生活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體現及時、高效、適度、公正。
第二章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地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家庭。
(二)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農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200%以內)
(三)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六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針對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發性、特殊性困難,重點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救助:
(一)因醫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太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
(二)因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生活發生特殊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三)因子女上學(不含自費擇校生)教育費用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八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第九條 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種類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收支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實施救助時,應充分考慮救助對象實際困難程度,具體救助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臨時生活救助的申請、受理、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 臨時生活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受理和審批:
(一)申請臨時生活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低保證或家庭成員收入、致困原因及時段證明、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委會接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入戶調查、核實、評議并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村(居)委會在《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社區訪查等方式,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縣(市)民政部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縣(市)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十一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縣(市)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
第五章 臨時生活救助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社會資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籌集:
(一)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縣(市)財政預算安排,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慈善機構等組織和個人對臨時生活救助提供的資助,納入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統籌安排;
(三)縣(市)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本縣(市)臨時生活救助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上報州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年終根據實際支出編制決算。
第十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縣(市)民政部門應設立臨時生活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二)縣(市)民政部門應每半年公布本轄區臨時生活救助情況,實行救助對象、救助情況、救助金額三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監察、審計部門應會同民政、財政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四條 臨時生活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回冒領的臨時救助款物,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六條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發后,各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