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司法行政機關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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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廳
關于印發《江西省司法行政機關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西省司法行政機關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司法局,省監獄局、省勞教局:
為切實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銜接工作,省廳制定了《江西省司法行政機關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江西省司法行政機關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根據省綜治辦、司法廳、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和財政廳《關于加強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銜接工作的補充意見》(贛綜治辦[2010]19號)和省司法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刑釋解教人員接送工作補助經費和生活補助費及企業安置工作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司矯正字[2010]1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堅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網絡管理、依法依規的原則。
第二章 日常信息的銜接
第一節 服刑在教人員信息核查
第三條 監獄、勞教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員時,要對其基本信息進行逐項詢問核實,并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員起1個月內,通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信息數據平臺,將協查信息發送至服刑在教人員戶籍地(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下同)縣(市、區)司法局。
第四條 縣(市、區)司法局接到監獄、勞教所協查信息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向服刑在教人員戶籍地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及其家庭核實基本情況,并由縣(市、區)司法局在1個月內向監獄、勞教所反饋。屬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三假”人員的,監獄、勞教所應與原偵查機關聯系,繼續核實基本信息。
第二節 刑釋解教人員信息銜接
第五條 監獄、勞教所應在服刑在教人員刑滿、勞教期滿前一個月,通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信息數據平臺,通知其戶籍地縣(市、區)司法局。
第六條 縣(市、區)司法局接收到出監所信息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其戶籍地鄉鎮(街道)司法所。
第七條 鄉鎮(街道)司法所在接到通知后,應填寫《刑釋解教通知單》,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村(居)委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其親屬送達。送達時,受送達人應填寫送達回執,寫明接送人及聯系電話;刑釋解教人員無親屬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送達的,村(居)委會應代為簽收并指定接送人;刑釋解教人員信息有誤,查無此人的,村(居)委會應在送達回執備注欄寫明。
第八條 《刑釋解教通知單》送達后,村(居)委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送達回執送回鄉鎮(街道)司法所,司法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送達情況反饋至縣(市、區)司法局;查無此人,無法送達的,司法所應核實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戶籍信息反饋給縣(市、區)司法局。
第九條 縣(市、區)司法局接到已送達信息后,應在服刑在教人員刑滿、勞教期滿10天前,將接送人員及聯系電話等信息反饋給監獄、勞教所。
第十條 無法送達的,縣(市、區)司法局應在刑滿、勞教期滿10天前告知監獄、勞教所。監獄、勞教所應重新確定刑釋解教人員所在地,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所在地縣(市、區)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應指定接送人。縣(市、區)司法局反饋給監獄、勞教所后,仍無法確定戶籍地的“三假”人員,應按其檔案中所記載信息通知相關縣(市、區)司法局并說明情況,由縣(市、區)司法局指定人員接送。
第三節 特殊情況的信息銜接
第十一條 服刑在教人員因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原因,裁定、批準日期距出監所日期可能不足一個月的,監獄、勞教所應當在呈報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時向縣(市、區)司法局預報;縣(市、區)司法局應按程序逐級通知,確定接送人,并及時反饋給監獄、勞教所;裁定、批準生效后,監獄、勞教所應立即向司法局告知出監所日期,由司法局通知接送人。
第十二條 服刑在教人員因改判、緊急保外就醫等特殊情況無法提前預告出監所日期的,監獄、勞教所應在確定出監所日期后,立即電話通知縣(市、區)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應及時通知村(居)委會,指定人員到監獄、勞教所接送。
第十三條 監獄、勞教所、縣(市、區)司法局應確定本單位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主管部門和工作聯系人,建立刑釋解教人員銜接通訊錄。遇緊急情況時,相關單位可先與聯系人電話聯系,確保人員銜接到位,再按規定通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信息平臺傳遞信息,并注明電話聯系情況。
第三章 人員交接
第十四條 接送人員應在服刑在教人員出監所當日15時前,到達釋放、解教地點。監獄、勞教所對接送人員登記后,辦理相關釋放、解教手續;超過15時,接送人員未到達釋放、解教地點的,監獄、勞教所應與接送人員聯系;超過16時仍未到達的,視為無人接送,監獄、勞教所依法辦理釋放、解教手續。
第十五條 在本省服刑在教的外省籍人員和在外省服刑在教的本省籍人員的交接,由監獄、勞教所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 回歸原籍的刑釋解教人員應在3天內由村(居)委會干部(接送人)陪同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報到;司法所應采集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相片等基礎信息,簽訂安置幫教協議,并告知相關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對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的“兩無”人員和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三假”人員,縣(市、區)司法局應將其安置到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并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制定、落實管控和幫教措施。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省、市兩級財政根據各設區市所轄縣(市、區)刑釋解教人員情況,在每年元月底前通過財政逐級將接送工作補助經費和生活補助費下達并撥付到各設區市所轄縣(市、區)司法局[即縣(市、區)安幫辦,下同]。
第十九條 縣(市、區)司法局應單獨設賬,核算、管理、使用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村(居)委會人員從監所接回刑釋解教人員3天內,陪同刑釋解教人員到司法所報到時,填寫《刑釋解教人員接送經費申請單》,提供監獄、勞教所出具的《出監所交接單》,由司法所進行初審。司法所應在每月25日前將初審后的《刑釋解教人員接送經費申請單》和《出監所接送證明》報至縣(市、區)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核準后,在次月5日前,將接送補助經費撥付到司法所,由村(居)委會派人到司法所領取。
第二十一條 刑釋解教人員出監所后未就業的,本人須每月5日到司法所報到并領取《生活補助費通知單》,當地村(居)委會憑此通知單按月給其發放;本人一個月內不來領取的,取消當月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發放時間從出監所當月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村(居)委會每月25日前,將所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名單》、《刑釋解教證明書(復印件)》、《未就業證明書》、《出監所交接單》、《生活補助發放情況(回執)》、《生活補助發放表》等資料報司法所逐一核實,上報至縣(市、區)司法局;縣(市、區)司法局審核批準后,在次月5日前,將生活補助費撥付到司法所,司法所應在10日內將生活補助費發放至村(居)委會。
第二十二條 安置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的“兩無”人員滿一年,且用工期間其勞動報酬按同工同酬標準全額發放的企業可申請企業補助工作經費。申請時,企業須向所在地縣(市、區)司法局提供《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工作經費發放申請表》、《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名單》、《刑釋解教證明書(復印件)》、工資發放單據、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等相關資料,縣(市、區)司法局派員實地核實后,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按每名10000元的標準撥付企業補助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作經費由縣級財政據實安排撥付。接送工作補助經費和生活補助費每年清算一次。省財政廳根據省司法廳匯總經費審核情況進行上年度清算和本年度預撥。上年經費有結余的,在本年度下達資金中抵扣;不足的,由省財政按實際發放數額補足。各設區市承擔的接送工作補助經費和生活補助費清算照此辦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司法局應在每年元月10日前,將上年度接送工作補助經費和生活補助費發放情況及當年所需經費匯總,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報送設區市司法局、財政局。各設區市司法局審核匯總后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元月15日前聯合報送省司法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五條 安置幫教工作經費發放,要認真核實、嚴格把關、據實統計,誰核實誰負責;對虛報冒領資金、故意緩撥資金、挪用資金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司法所應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個人檔案和相關工作臺帳。個人檔案應做到一人一檔,專人管理。《刑釋解教通知單(送達回執)》、《出監所交接單》、《刑釋解教人員接送經費申請單》、《刑釋解教證明書(復印件)》、《生活補助發放情況(回執)》、《生活補助發放表》等相關材料都應存入個人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中所涉及的工作事項均列入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年度檢查考核。各設區市司法局、各監獄、勞教所應按月填報月度報表,于次月10日前上報至省司法廳社區矯正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贛綜治委[2009]25號、贛綜治辦[2010]19號、贛司矯正字[2010]18號等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出監(所)交接單》
2、《監獄(勞教所)刑釋解教人員接送登記本》
3、《刑釋解教通知單》
4、《刑釋解教人員接送經費申請單》
5、《( )年度刑釋解教人員接送經費匯總表》
6、《生活補助發放通知單》
7、《生活補助發放表》
8、《( )年度刑釋解教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匯總表》
9、《企業安置工作補助經費申請表》
10、《( )年度企業安置工作補助經費發放匯總表》
11、《安置幫教工作統計月報表》
12、《刑釋解教人員接送情況統計月報表》
相關附件: 19號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