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平頂山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平頂山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頂山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辦〔201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平頂山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平頂山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豫政〔2007〕7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建設工程項目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指以實現系統防雷為目的,運用科學的原理方法,對系統可能遭受雷電災害的概率及雷電災害產生后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提出相應技術防范措施。
第三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h(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新華區、衛東區、湛河區、石龍區轄區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市和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三)負責對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四)負責對違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安全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一)各類化工廠、易燃倉儲、輸送貯存油氣等易燃易爆場所。(二)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生命線工程。(三)各類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學校、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四)各類發射塔、高聳觀光塔、高層建筑、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通訊樞紐、碼頭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條 凡屬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舉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同步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設計單位應當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列入施工圖的設計依據,同時,根據報告要求、防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防雷裝置設計。
第七條 對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場所及煤炭、化工等企業,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時,需將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凡屬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時應同步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辦理程序如下:(一)氣象主管機構接受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填報的“建設工程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表”。(二)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建設工程項目類型、類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該項目是否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書面意見。(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與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承擔機構簽訂有關合同。(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由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報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十條 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