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的通知
松政發〔201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四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吸煙危害,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吉林省城市公共場
所禁止吸煙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工作。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
止吸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二)公共體育館;
(三)圖書館、博物館;
(四)非本單位自用的會場;
(五)商店(含室內市場)、糧食供應站(所)、銀行、儲蓄所;
(六)在城市內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車(機、船)室;
(七)醫療單位;
(八)學校、托幼單位;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 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影電視、環境保護及新聞出版等部門要積極
開展吸煙有害的社會宣傳。
第五條 禁煙場所所在單位要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有條件的禁煙場所
所在單位要為吸煙者提供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區),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六條 禁煙場所所在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禁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二)不在禁煙場所內設置吸煙器具;
(三)及時勸阻吸煙者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七條 吸煙者不得在設有禁煙標志的公共場所吸煙。
第八條 非吸煙者有權要求吸煙者在禁煙場所停止吸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禁煙場所所在單位和吸煙者,由市、縣(區)愛國衛生
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如不改正,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處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收繳罰款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
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非禁煙場所所在單位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禁止吸煙場所,制
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1年6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