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業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施行。
市 長 孫 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許可)行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佳木斯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1號令),市政府對市直、駐佳省直(中直部門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待省公布后我市另行公布)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實施機關)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為依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以省政府以上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為依據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下簡稱“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如下:
一、經審定,市直、駐佳省直各級行政機關保留行政許可事項294項(含市政府實施許可部門承辦的13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11項;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69項(含市政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部門承辦的3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5項。
二、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認真組織實施,并在辦公場所和網站上詳細公示事項名稱、法定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以及年檢、收費等有關規定。
三、未經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實施。經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或者公布保留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但取消的年檢環節,實施機關應當自省政府1號令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實施。
四、公布下放權限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省政府1號令公布之日起做好貫徹落實,并指導對口承接機關做好銜接工作。
五、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實施機關在本決定的各項規定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減少辦理條件、精簡申報材料、簡化辦理程序、壓縮辦理時限,但不得增加。對擅自增設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以及年檢、收費等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并向各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舉報。
六、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許可)監督檢查檔案,認真履行審批后監管職能,切實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出現監管“缺位”或“不到位”現象。對此次公布取消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但公布前已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在許可的有效期內實施機關仍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七、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設立、調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設立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需設立的,由有關省直部門或者市(地)政府(行署)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文件新設立、取消或者調整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未經核準、備案的,不得實施。
對省人民政府陸續調整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目錄,市政府將及時向社會公示。
八、各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實施機關實施行政審批(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不斷規范行政審批(許可)行為,對違法實施行政審批(許可)的依法追究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市政府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與省政府1號令有沖突的以省政府1號令為準。
十、此次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清理結果,即:佳木斯市行政許可保留事項目錄、佳木斯市行政許可取消事項目錄、佳木斯市非行政許可審批保留事項目錄、佳木斯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取消事項目錄,請登錄佳木斯政府公眾信息網(http://www.jms.gov.cn)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fzb.jms.gov.cn)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