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辦法
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辦法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辦法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0〕7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三市并舉”發展戰略,推動我市科技進步,鼓勵在科技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全市形成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良好氛圍,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授予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技進步貢獻技術獎的申報人員。
第三條 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貢獻獎,每5年評選1次。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人,每人獎勵30萬元。
科學技術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每人獎勵5萬元。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獎條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一)麗水市企事業單位(含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從事科學研究、科技合作、技術應用推廣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對我市的科技發展與經濟建設做出較大貢獻的市外科技工作者。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麗水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一)承擔麗水區域的國家、省、市科技項目,并完成市級以上重大或重點項目2項以上,而且多次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指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專利金獎,省科學技術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下同),其中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獎項1次以上(國家獎獲得者項目排序須前三名);省科學技術二等獎1次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1次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上述成果轉化后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和自主知識產權,在近5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實施后明顯提升了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并對帶動該領域或產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解決了重大科技項目的關鍵技術難題,引起了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其中“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等是指候選人在上述科技活動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麗水市科學技術貢獻獎:
(一)在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自然科學研究類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及新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重大技術發明類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獲得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近5年內獲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并在產業化中,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取得科技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并經實踐檢驗和應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社會公益類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重大工程實施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工程類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從事科技推廣工作15年以上的高級技術人員,在引進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我市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推廣項目主要完成人。
(七)在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中,與我市企業合作研發項目3項以上,并在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我市區域產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市外科技工作者。
(八)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軟科學類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推 薦
第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推薦要求: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和科學技術貢獻獎候選人由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推薦;市外科技人員的推薦工作,由市、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
(二)各縣(市、區)候選人的申報材料經當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由當地政府簽署意見并蓋章,在規定時間內報市科技局。
(三)市直各部門候選人的申報材料經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報市科技局。
(四)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真實、可靠。
(五)所有材料中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包括名稱、姓名和排序)必須一致,否則視同形式審核不合格,不予評選。材料不予退回。
(六)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
第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被推薦人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統一制作的推薦書。
(二)有效的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論文、專著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獲得國家授權的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經濟效益提供由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
(七)認定具有技術創新的省級及以上技術鑒定報告及查新報告。
(八)其他需要證明的材料。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成立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市級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市外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單由評審辦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評選程序: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評選條件推薦出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人選,按相關要求報市科技局。
(二)根據評選工作專業需要,經評審辦初審分類后,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可以設立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行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聯絡員1人(由評審辦派出)。行業評審組評委由評審辦根據當年具體情況,從相關部門和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聘請人員組成。
(三)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組推薦的名單,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票決的形式(獲獎候選人需三分之二以上評委認可),確定獲獎人員建議名單。
(四)對推薦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在未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情況下,可調整參加科學技術貢獻獎的評審。
(五)初評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初評出的獲獎人選持有異議的,應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組織實質審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六)對異議進行審查處理后,最終確定獲獎人員推薦名單,報麗水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對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及科學技術貢獻獎的個人,由麗水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獲獎者的事跡可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利用評選機會誣陷、壓制、打擊報復他人者,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麗政辦發〔2005〕94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