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
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政府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
麗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加快重點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步伐,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園區建設的意見》(云政發〔2009〕79號)、《中共麗江市委麗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特色新型工業化發展的決定》(麗發〔2008〕16號)精神,結合麗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園區,是指按規定批準設立的具有明確的區域界限,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實行國家、省、市賦予的優惠政策,對推進我市新型工業化發展進程和實施“工業強市”戰略具有明顯示范和輻射功能的工業經濟集聚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業園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工業園區外但在園區內從事與本辦法相關活動一致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麗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重點工業園區的綜合管理、協調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申報及認定
第五條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申報對象主要指全市范圍內除國家級、省級重點工業園區以外的其它工業園區。
第六條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申報的基本條件:(一)具有科學的重點工業園區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二)園區規劃面積不低于5平方公里,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基本實現“五通一平” (通路、通電、通<供排>水、通訊、排污和土地平整),且所處位置交通便利,通信便捷,區位優勢明顯,建設條件好;(三)園區規劃內產業以工業為主,主導產業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較優勢,產業成長性好,聚集度高,產業鏈長;(四)進入園區的龍頭企業科技水平高,創新能力強,并且有較強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作技術支撐,滿足園區建設對科技人員的需求;(五)已建立完善的管理組織體系,有健全的領導管理機構,規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運行機制等;(六)園區規劃內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第七條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的申報程序:(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向所在縣(區)工業園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申報書、園區規劃和實施方案以及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二)申請經縣(區)工業園區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并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的材料進行論證、評審,評審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認定審批,列入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建設計劃。
第八條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的申報材料:(一)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申報書(見附件1);(二)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可行性研究報告;(三)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四)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實施方案(見附件2);(五)有關配套材料,包括工業園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地質災害評價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三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麗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重點工業園區總體發展戰略、建設規劃及專項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二)組織實施市級有關鼓勵重點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三)推動和指導重點工業園區實施綜合配套改革;(四)對全市重點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五)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經濟合作與交流;(六)受理和承辦重點工業園區的申報、認定工作。
第十條 市發改、財政、金融、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環保、公安、海關、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對園區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所在縣(區)政府的主要職責是:(一)把握重點工業園區的發展方向,落實省、市關于重點工業園區的有關政策,制定促進園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二)制定園區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園區綜合改革,對園區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三)建立有利于發展的園區管理體制,協調和動員各有關部門支持園區建設。
第十二條 重點工業園區所在地工業園區行業主管部門對當地重點工業園區進行以下管理:(一)對重點工業園區發展方向、規劃、計劃和政策法規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二)參與工業園區的決策和領導;(三)協助園區引進人才和項目;(四)辦理新建重點工業園區的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在重點工業園區建立適合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重點產業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園區內部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當地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工業園區的規劃、開發、建設、招商、服務和管理工作。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可下設相應職能部門。涉及具體的機構人員編制事宜按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的開發與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征得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同意,并辦理相關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等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清潔生產、節能降耗、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工業園區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的,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土地用途、投資規模、創新能力、產值和稅收貢獻等情況,確定項目用地條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實施供地。
第十九條 取得工業園區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條件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建設應當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性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化率和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的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
第二十一條 禁止改變工業園區內工業用地性質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將非商品性質的房地產轉為商品性質。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工業園區內的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圖、立體效果圖和施工圖須經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和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審定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工業園區內的道路規劃、建筑距離及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工業園區規劃要求。建筑物退讓必須同時滿足間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工業園區的戶外環境建設由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組織規劃和實施。企業在工業園區內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標識應當征求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意見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章 進入與退出
第二十五條 進入工業園區的企業或項目,應當符合工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有相應的資金保障,且資金來源明確,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二)符合縣域產業發展規劃;(三)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四)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一定的投資、稅收和就業貢獻。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新建、擴建、遷建工業項目及重大工業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鼓勵符合條件的縣鄉企業逐步轉移到工業園區。
第二十七條 申請進入工業園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向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或者項目入園申請書;(二)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以及其他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批文或者生產、經營許可證;(五)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 凡符合條件的申請入園企業或者項目,由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組織會審同意后和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書或項目建設合同書。入園后半年未開工建設的,按原價收回所批土地和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經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組織會審準予入園的企業或項目,憑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會審意見,向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等手續。
第三十條 經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組織會審不予或者暫緩入園的企業或者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其進入工業園區的立項申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其進入工業園區的注冊或變更登記申請。
第三十一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向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二條 工業園區內企業或者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關閉、整改、轉產或遷出工業園區:(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企業或項目;(二)不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或項目;(三)不符合工業園區產業規劃布局的企業或項目;(四)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開辦的企業或項目;(五)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規模和控制指標的企業或項目;(六)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轉讓土地所有權的企業或項目。
第六章 鼓勵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及其它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勞資福利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到工業園區創業;鼓勵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組織進行自主創新。
第三十六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以及省、市、縣(區)招商引資和促進工業、服務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和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由工業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優先為工業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三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為工業園區內的企業申報中央、省、市各種專項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 在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工業園區內新增縣級財政收入和土地有償使用純收益,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部分或全部用于工業園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土地開發、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
第四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為完善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供持續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工業園區內的企業引入投資、金融、電信、郵政、運輸、供電、供水、中介等配套服務提供方便條件。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含新建、擴建、遷建、恢復重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麗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
申
報
書
園區名稱: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申請及審核意見表
單位:萬元
園 區
基 本
情 況
園區名稱
園區建設地點
建設時間
原批準單位
園區建設批準或備案文號
園區規劃面積
總投資
園區建設起止年限
園區管理
機構名稱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傳 真
網 址
郵政編碼
園區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園區聯系人
聯系電話(傳真)
園 區
主 導
產 業
園區現狀
(園區規模、企業狀況、效益情況、主要建設成果、示范帶動作用)
申 報
理 由
申報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園區所在縣(區)經濟管理部門初審意 見
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園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意 見
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市工信委
推薦意見
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 審 批
意 見
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麗江市重點工業園區
實
施
方
案
園區名稱: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麗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編制
一、 編寫內容
1.實施方案提要;
2.目的意義;
3.建設現狀與工作基礎;
4.指導思想與總體目標;
5.總體任務、考核目標、布局與進度安排;
6.各功能區的任務、考核目標與進度安排;
7.組織管理、運行機制與保障措施;
8.投資總預算、年度預算與資金籌措;
9.效益與風險分析;
10.專家評估意見;
11.各縣(區)經濟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簽字蓋章。
二、編寫說明
1.按要求準確、如實編寫。
2.本方案A4紙打印。
3.本方案一式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