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阿克蘇地區浙江省對口援阿資金補助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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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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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行署發〔2011〕3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單位:
《阿克蘇地區浙江省對口援阿資金補助類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行署第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阿克蘇地區浙江省對口援阿資金補助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地區浙江省對口援阿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援阿項目)管理工作,確保援阿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全國對口支援工作的總體部署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對口援阿項目分為設備器材類、智力援助類、全額投資類和資金補助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全額投資類和設備器材類、智力援助類項目按照《浙江省對口支援阿克蘇地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阿拉爾市)項目管理辦法》執行,資金補助類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備器材類項目是指由浙江省為地區提供設備、器材、物資支援等形式的項目,依程序納入浙江省年度實施計劃,由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會同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智力援助類項目是指由浙江省為地區提供技術服務和支醫、支教、支農、科技人員交流培訓、就業培訓等項目,依程序納入浙江省年度實施計劃,由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會同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全額投資類項目是指由浙江省全額投資建設的援阿項目,以及除國家資金補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助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原則由浙江省采取“交鑰匙”工程方式組織實施。
第六條 資金補助類項目是指對無法集中實施的援阿項目,采取由浙江省定額補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建設的援阿項目,依程序納入浙江省年度實施計劃,采取由浙江省向受援地“交支票”的方式,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浙江省對口援阿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浙江省對口援阿指揮部參與資金補助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概算)階段的審查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和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八條 資金補助類項目按照“項目一個本子、資金一個盤子、統計一個口子”的原則進行管理。項目安排應符合地區相關發展規劃和浙江省援阿綜合規劃,分別納入地區和浙江省援阿年度實施計劃。
第九條 資金補助類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應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各縣(市)根據浙江省對口支援阿克蘇地區綜合規劃、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及輕重緩急等,結合各縣(市)實際,在地區統一指導下,會同各援助市指揮部擬定本縣(市)援建項目建設計劃,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匯總和綜合平衡及統籌協調后,形成援阿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經廣泛征求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和地區有關單位、部門意見后,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援阿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經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與浙江省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銜接一致后,報浙江省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援阿項目,由浙江省發改委分批下達計劃,地區及各縣(市)組織實施。
第十條 資金補助類項目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按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等。
(二)項目建議書原則上由各縣(市)相應受援單位組織編制,經縣(市)和結對市指揮部聯審后,按規定權限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由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浙江省對口支援阿克蘇地區指揮部共同組織審查,按規定權限由地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四)項目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可實行設計方案競選或者比選。
(五)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實施。如遇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六)項目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機構、職責等,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七)項目建設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約定,認真組織開展監理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八)項目建設嚴格執行招投標制,按照國家、自治區招投標法律、法規、政策和地區國債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項目依法按照總包或者分包的形式發包工程,嚴禁中標單位轉包合同。地、縣(市)兩級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會同地、縣(市)兩級對口援阿指揮機構及發改、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援阿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地、縣(市)財政部門根據援阿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按期撥付建設資金。項目竣工后,待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結論確定后,予以清算工程尾款。
(十)項目法人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并及時向地區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相關資料。
(十一)項目建成并完成合同驗收和專項驗收后,由項目法人組織初步驗收。經初步驗收合格后,由項目法人向投資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竣工驗收申請,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分別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地區發改委備案,驗收工作結束后方可移交項目使用單位使用。
第十一條 浙江省對口援阿項目涉及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中介代理等事項,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浙江省對口援阿項目資金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 各縣(市)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級對口援阿指揮機構報送援阿項目計劃執行、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及工程驗收決算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因項目管理不善或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主管單位的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各縣(市)有關負責人及各縣(市)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援阿指揮機構等組成的地區援阿項目聯席會議,由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浙江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指揮部負責召集,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研究、協調、解決援阿項目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國家、自治區、地區和浙江省對口援阿有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阿克蘇地區對口援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