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理州州級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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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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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辦發〔2010〕5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國家行政機關各委辦局(司行社區):
《大理州州級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大理州州級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州級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云南省省級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供銷合作社“二次創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理州州級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有以下三個部分構成:
(一) 州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 省級以上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三) 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州財政局和州供銷社共同管理。
州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定專項資金預算方案;會同州供銷社審定年度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的審核和撥付;對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州供銷社負責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會同州財政局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企業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核;對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項目實施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州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引導為主,公開、公正、公平,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方式和額度
第五條 對從事下列建設項目,推進供銷社“二次創業”發展的,可以申請本專項資金的扶持:
(一)改造重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服務網絡體系建設項目;
(二)整合建立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流通經營網絡體系建設項目;
(三)農副產品市場購銷網絡體系建設項目;
(四)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項目;
(五)農村流通信息網絡體系建設項目;
(六)農產品市場網絡體系和農副產品冷鏈系統建設項目;
(七)化肥淡季儲備項目;
(八)農貿倉庫改擴建項目;
(九)實施鄉村流通工程人才培訓事項;
(十)配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支持事項;
(十一)州委、州政府確定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儲備貼息和無償資助兩種方式。企業以淡季儲備化肥的項目,采取儲備貼息方式。企業以自籌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采用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 化肥儲備貼息的支持額度,根據化肥儲備占用資金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貼息支持額度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無償資助的支持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20萬元以內,且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投入額度的50%。
第三章 資金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州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三)經濟效益、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經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告(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申請化肥儲備貼息的,由企業提供儲備時間、儲備數量、進貨價格、儲備金額及入庫單復印件;
(六)其它需進一步說明項目情況的材料。
申報材料必須陳述清楚、印章齊全,列示不清楚或申報材料不齊全的項目不予受理。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后,上報州財政局、州供銷社各一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供銷社申請專項資金的,應當提交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按規定時間將有關材料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供銷社。其中:州屬企業分別直接報送州財政局、州供銷社;縣(市)屬企業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供銷社,由其共同初審并簽署意見后,聯合逐級上報州財政局、州供銷社。
專項資金申請時間和所需材料按每年印發的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報送。
第十二條 州財政局、州供銷社共同對州屬企業和縣(市)財政局、供銷社聯合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當年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情況擬定支持項目,審核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提出支持金額上報州政府審批。
州財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審批意見及財政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撥付專項資金。對經審定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州屬企業,專項資金由州財政局直接撥付給相關企業;對經審定符合資助條件的縣(市)屬企業,專項資金預算指標由州財政局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縣(市)財政局,再由其按規定撥付到相關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貼息專項資金的,沖減財務費用,企業收到無償資助專項資金的,計入資本公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和挪用。州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州供銷社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項目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供銷社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嚴格的項目專項資金審核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和供銷社的監督檢查,并于取得專項資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分別報送州財政局、州供銷社。
第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全額收繳專項資金,取消申請資格,并按照《財務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
(三)報送虛假材料申請資金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州供銷社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