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雅安市節能減排工作行政問責和“一票否決”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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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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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
《雅安市節能減排工作行政問責和“一票否決”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雅安市節能減排工作
行政問責和“一票否決”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和節能環保法律法規順利實施,確保節能減排目標任務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節能減排工作中有過錯行為,需要問責的,適用本辦法。
本條所稱過錯行為,是指在節能減排決策、執行、處罰、監督檢查等工作環節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問責方式包括:
(一)責令作出檢查;
(二)責令公開道歉;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限制年度考核等次;
(五)暫緩提升職務;
(六)責令停職檢查或調離崗位;
(七)責令辭職,或者給予免職、降職處理。
行為人受到問責后,需要給予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一)違反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在推進關停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不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擅自放寬能耗和環保標準,作出違背國家、省、市節能減排政策措施的錯誤決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建立健全節能減排工作責任制,未設立能源崗位,未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或者體系運行情況較差的;
(三)未完成上級下達的節能減排年度目標或五年總目標的;
(四)在節能減排年度目標或五年總目標考核中,主要節能減排目標(包括萬元GDP能耗下降目標、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標、二氧化硫總量控制目標、化學需氧量總量控制和削減目標)未達標的;
(五)不落實國家、省、市確定的重大節能減排措施,或者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所轄區域內節能減排工作問題突出,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或者因疏于管理,致使所轄區域內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的;
(七)對所轄區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節能減排工作統計、監督、考核等環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違反節能減排資金管理規定,造成節能減排資金被擠占、截留、挪用、貪污、浪費的;
(十)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十一)在節能減排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或者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十二)在查處節能減排違法違紀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或者干擾、阻撓執法檢查的;
(十三)有其他需要問責情形的。
第六條 實施行政問責,應當根據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行為人責任大小、認錯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問責方式。
(一)對負有直接責任者,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情節較重的,責令停職檢查或者限期調離工作崗位,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情節嚴重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并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二)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情節嚴重的, 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給予停職檢查或者限期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并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三)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 一年之內不得提升職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并可給予停職檢查或者限期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并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被問責事項影響面較大的,責令有關責任人員向公眾或者受害人公開道歉。
兩人以上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證人,妨礙調查,或者多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違反本辦法所列多項規定,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從嚴從重問責。
過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責任人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有效阻止過錯后果發生的,可以從輕問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責任人員部分或全部責任: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對過錯行為負有部分或全部過錯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責任人員責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導致目標任務未能完成的;
(四)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要求責任人員背離職責履職,責任人員曾作抵制或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
第七條 行政問責程序、申訴控告按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一)未完成上級下達的節能減排年度目標、五年總目標的;
(二)在節能減排年度目標或五年總目標考核中,主要節能減排目標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三)所轄行政區域內節能減排方面的問題突出,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所轄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的。
第九條 對受到“一票否決”的地區、部門、單位,取消當年綜合性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對納入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的地區、部門、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目標管理規定執行。
對受到“一票否決”的地區、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并取消其各類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任期內被否決兩次以上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有過錯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
第十條 對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的,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否決建議方案,征求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意見后,報請市委、市政府決定,有關部門執行。
縣(區)對所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有關人員在實行“一票否決”前已調任、轉任的,由有管轄權的發改部門對其提出否決建議,并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問責和“一票否決”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問責、“一票否決”失當的,應予糾正,并以適當方式消除負面影響。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