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續進行盜竊行為一并作為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續進行盜竊行為一并作為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續進行盜竊行為一并作為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續進行盜竊行為一并作為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復
1984年3月28日,最高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84)云檢研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續進行盜竊的行為一并作為認定慣竊罪的根據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根據刑法第十四條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不滿十四歲的人的盜竊行為,由于行為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視為犯罪。因此,是否構成慣竊罪,應根據行為人已滿十四歲以后的盜竊行為認定,不應把行為人年滿十四歲以前的盜竊行為和已滿十四歲以后的盜竊行為一并作為認定慣竊罪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