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前遺留案件的審理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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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前遺留案件的審理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前遺留案件的審理程序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2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2)法刑字第24號請示收悉。
關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受理,至今尚未判決的公訴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人民檢察院起訴,還是按照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辦案程序,由公安機關起訴的問題,經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公安部預審局共同研究,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雖然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曾規定仍按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的辦案程序辦理,但是,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又規定1980年底以前,全國各地要逐步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因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現在審理這類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人民檢察院起訴并出庭支持公訴。但由于這種過去遺留的“老大難”案件從前是由公安機關承辦的,現在可能會發生退回補充偵查等問題,因此應由公安機關承擔這類實際工作。希望公、檢、法三機關共同協力盡快地處理完這極少數歷史遺留案件。
二、由于這類案件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案件,究竟如何處理為好,請你們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共同協商決定。
我們所提第一點意見,僅供你們參考。我們不另行文答復。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兩法”實施前遺留案件審理程序問題的請示 (82)法刑字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區在“兩法”實施前,由公安機關預審終結后目前還有極少數刑事案件至今未判。主要原因:一是案情復雜成了“老大難”;二是公安機關預審終結后,人民檢察院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為根據不接受起訴。如呼倫貝爾盟有五件,被告人均是1972年至1979年底以前被拘留、逮捕后久拖未判。其中有的在今年以來又經同級黨委批示或由基層人民法院作一審提出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檢察機關仍不受理起訴和不出庭支持公訴,而無法開庭審理。
上述問題,我院曾于1981年3月以(81)法刑字第3號文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我區各級人民法院,鑒于從1981年已全面實施“兩法”,對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要一律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調研室也曾電復同意我院意見。但至今檢察機關對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有關精神的理解上不統一,不能接受起訴和不出庭支持公訴,這些案件還是無法審理。據此,對1979年底以前立案至今還未審結的案件,根據從1981年全面實施“兩法”的情況,我們意見均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檢察機關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并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進行審理。
當否,請批示。
198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