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一年以來,全國各地開始全面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大多數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但是仍有少數案情復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條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少數案情復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準適當延長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