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婚生子撫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婚生子撫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婚生子撫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婚生子撫養問題的批復
198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內法民字〔1980〕10號關于高玉蘭非婚生子撫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送材料和卷宗所載,王桂芳之子郭才生前與高玉蘭戀愛過程中致高懷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時送給事先找妥的收養人徐金柱撫養,后王桂芳以“留后代”為由要求撫養,雖經喜桂圖旗人民法院及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歸王桂芳撫養,但因生母高玉蘭與收養人徐家均不同意,執行不通,而你院擬改變原判決。
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精神,處理這類案件,應以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從該案實際情況看,收養人徐金柱夫婦未生育子女,對所爭之男孩從出生到現在已撫養一年多了,又有較好的撫養條件,有利于兒童的成長,應該承認此撫養關系和予以保護。至于王桂芳雖與此男孩有血緣關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為孩子利益著想,有權決定送人撫養,況且王桂芳家撫養條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因此,我們同意你院的處理意見,即改判由收養人徐金柱繼續撫養為宜。對王桂芳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應說服其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