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出國手續不屬法院工作范圍及有關法律文書轉遞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出國手續不屬法院工作范圍及有關法律文書轉遞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出國手續不屬法院工作范圍及有關法律文書轉遞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出國手續不屬法院工作范圍及有關法律文書轉遞問題的批復(節錄)
1978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你省臺山縣僑民哥倫比亞華僑翁平來信稱:他于1963年4月27日經臺山縣人民法院〔62〕廣民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他與陳秀霞離婚一案,根據判決書第二項規定,申請其二子翁俊石出國由其撫養。經研究認為,辦理出國手續問題,不屬法院工作范圍,F將來信轉交你院,請轉你省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