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涉外公證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涉外公證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涉外公證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涉外公證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197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目前,全國各地征收涉外公證費的標準不一致,現提出如下統一意見,望各地試行:
一、關于按件收費
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1963年8月13日《復關于今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1963年12月15日《關于辦理外僑各種證明的公證費問題的聯合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外交部領事司1967年7月27日《關于改進辦理外僑各種證明問題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即:
(一)對我國公民每件征收公證費5元。
(二)對外國公民(包括中國血統外籍人):為蘇聯公民出具的出生、死亡、結婚、學歷、工作(經歷)證明,根據1956年中蘇互免公證認證的協議,不收公證費,而征收工本費和手續費,每件2元;為蘇聯公民出具上述以外的按件收費的各項證明,以及為其他國家公民出具的按件收費的各項證明,每件一律征收公證費(包括工本費和手續費)10元。
按件收費標準適用于除下述按比例收費以外的各項證明。
二、關于按比例收費
前司法部公證律師司1956年2月22日擬發的《公證費征收標準暫行規定(稿)》中有關規定,計算復雜,執行標準也不一致,現參照各地現行標準,提出統一標準如下:
(一)此項標準適用于有關繼承、贈予、轉讓、委托處理財產的證明。一宗公證申請需要辦理幾件證明的,只能有一件按比例收費,其余的均按件收費。
(二)收費標準:繼承、委托處理財產按實際應得金額,贈予、轉讓按財產金額計算:
1000元以下的收1%,但不得低于按件征收標準;
超過1000元至5000元的收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收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收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收5%;
超過50000元至80000元的收6%;
超過8萬元至10萬元的收7%;
超過10萬元的收10%。
三、對有困難的,或符合其他減免條件的(如將財產贈予我社會團體等),可根據具體情況減收或免收。
四、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的公證書,其公證費和工本費、手續費仍由領事司或我駐外使領館代收后上交國庫,不再匯寄有關法院或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