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裁定撤銷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裁定撤銷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裁定撤銷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裁定撤銷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請示的復函
2006年1月24日 [2005] 民四他宇第51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立民函字第89號“關于撤銷承德仲裁委員會承仲裁字[2000]第33號、承仲裁補字[2000]第1號仲裁裁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屬于申請撤銷我國仲裁機構做出的涉外仲裁裁決案件。根據你院請示報告及所附卷宗反映的情況,承德仲裁委員會就北京鵬華經濟技術發展公司與英屬韋津群島好運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于2000年12月26日曾經做出了承仲裁字[2000]第33號仲裁裁決,但又于同年12月28日做出承仲裁補字[2000]第1號仲裁裁決,撤銷了承仲裁字[2000]第33號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段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仲裁庭做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有關法律與仲裁規則僅授權仲裁委員會可以就程序和遺漏事項做出補充裁決,沒有授權仲裁委員會撤銷其已經做出、送達且生效的仲裁裁決。承德仲裁委員會在對同一糾紛已經做出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又做出撤銷原裁決的補充裁決缺乏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承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撤銷仲裁裁決。
鑒于本案仲裁裁決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這種對程序的違反(以補充裁決撤銷原裁決)對當事人權利的影響可以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糾正。根據本案所涉仲裁裁決的實際情況,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依法一并撤銷該兩仲裁裁決。
此復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撤銷承德仲裁委員會承仲裁字[2000]
第33號、承仲裁補字[2000]第1號
仲裁裁決的請示
2005年11月23日 [2005]冀立民函宇第89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按照你院[2004]民四他字第45號函的要求,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公開開庭審理了申請人北京鵬華經濟技術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鵬華公司)與被申請人英屬韋津群島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運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后形成如下處理意見:
好運公司在承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未向仲裁機構提供該公司依法存在的證明,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亦未經我國駐港外交機構的認證;在我院開庭審理期間,該公司未在我院規定的期限內向我院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于涉外、涉港訴訟文書及送達問題的批復,好運公司在仲裁及訴訟中不具備主體資格。另承德仲裁委針對鵬華公司與好運公司之間的爭議作出承仲裁字[2000]第33號裁決后,又以承仲裁補字[2000]第1號裁決撤銷了該第33號裁決,違反了《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及承德仲裁委的仲裁規則,該補充裁決應視為違法。遂決定撤銷承德仲裁委承仲裁字[2000]第33號、承仲裁補字[2000]第1號裁決。
針對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報送意見,經認真審查,本院認為該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對承德仲裁委承仲裁字 [2000]第33號、承仲裁補字[2000]第1號裁決予以撤銷。依照你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特報請你院審定。
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