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贛檢研發(2000)3號《關于鄉(鎮)工商所所長(工人編制)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經人事部門任命,但為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時,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如果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可適用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