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將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贈與其堂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將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贈與其堂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將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贈與其堂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將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贈與其堂兄問題的函
196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月14日函已收到。關于地主王瑞宜將土改中保留的五間房屋贈與其堂兄王秋和(貧農)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
此復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地主將土改中保留的房屋贈與其堂兄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到南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浦城縣地主王瑞宜,土改中保留房屋五間,1955年王被捕判刑送內蒙古勞改,1961年刑滿留隊就業,并將家眷遷走,其房屋贈與堂兄王秋和(貧農)為業,已向財政局稅契,地主將土改中保留房屋贈與他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許,關于這一問題,根據華東軍政委員會司法部1951年11月22日司三字第1520號批復“關于所詢地主在土改后可否將房屋出賣問題,經我部與華東土地改革委員會研究后,認為原則上房屋與土地在一定年限內是同樣禁止出賣,但有特殊原因如病喪等事故,經當地農民協會同意其出賣時是可以準予出賣的”精神,我們認為,自土改至今,業已逾10年之久,地主王瑞宜現已在內蒙留隊就業。并將家眷遷走,其土改中保留房屋,自愿贈堂兄王秋和(貧農)為業。應予允許。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批示。
196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