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產后三個月嬰兒死亡男方可否提出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產后三個月嬰兒死亡男方可否提出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產后三個月嬰兒死亡男方可否提出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產后三個月嬰兒死亡男方可否提出離婚問題的復函
1957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滬司二字第294號報告收悉。茲將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女方產后3個月嬰兒死亡,男方可否提出離婚的問題,我們意見,仍應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關于女方與人通奸懷孕,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可否提出離婚的問題,我院1955年5月18日行字第8019號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曾有所答復,茲將該批復有關部分抄送你局一份,請查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