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2日〔57〕法辦秘字第57號對烏魯木齊市人民法院的批復抄件已收悉。關于原審人民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判決后女方發現自己懷孕,不服原判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你院認為,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我們意見,應即撤銷原判,駁回原告人請求,發回更審已無必要。至于烏魯木齊市人民法院所請示的具體案件是否已經結案,尚不明了,這一具體案件究應如何處理,由于我們未將上述意見及時予以答復,可由你院斟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