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是否包括人民陪審員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是否包括人民陪審員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是否包括人民陪審員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是否包括人民陪審員等問題的批復
1957年2月23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新田縣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6日法行字第12號請示收悉。茲就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你院所問本院所發“各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審理案件前的準備工作”部分所提“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是否包括人民陪審員,我們認為,所謂“審判人員”是指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而言,除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的案件由審判員獨自主持外,主持調解一般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進行為妥。至于由人民陪審員獨自主持調解,是不適宜的。
(二)關于處理男女雙方均未達結婚年齡應取消其結婚關系的案件用判決或用裁定,我們同意你院用判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