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外匯抵押2)
2005-9-14
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借貸合同
合同編號: 年 月 日
借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貸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根據 的需要,向乙方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
甲方提供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
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項目、種類、金額、用途、期限如下:
項 目
種 類
金 額 按當天牌價買入價
計算(大寫): (小寫):
用 途
期 限
第二條 利息。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
第三條 用作抵押的外匯幣種為 ,金額為(大寫) ,(小寫) 。
第四條 抵押外匯的來源為:
第五條 開立帳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存、貸款帳戶,用于辦理用
款、還款等。
第六條 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應按用款計劃,在約定的用款日前
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用款單”后 個營業日內
按用款計劃將貸款按額放出,轉入甲方帳戶。甲方用款計劃如下:
日 期 金 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第七條 抵押外匯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匯的使用權歸乙方
所有。
第八條 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條 還款計劃。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額歸還所借人民幣
本金,不得提前歸還借款。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日 期 本 金
1. 年 月 日 萬元
2. 年 月 日 萬元
3. 年 月 日 萬元
4. 年 月 日 萬元
第十條 退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退還甲方用作抵押的外匯,不受匯
率變動影響:
1.在甲方按期按額歸還借款后 個營業日內,乙方將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數額
外匯全部退回給甲方。
2.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約定,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后,應在 個營業
日內將同額抵押外匯退回給甲方。
3.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六項的約定,乙方在處置抵押外匯以抵償
所欠貸款后,如抵押外匯還有剩余,應將剩余外匯在處置外匯后 個工作日內退還
給甲方。
第十一條 貸款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了解、監督、檢查甲
方的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甲、乙雙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本
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
知對方,雙方就變更、解除本合同后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
解除后,甲、乙雙方已占用對方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應返還給對方。協議未達成前,
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外
匯不能列入破產清算范圍。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按期按額向甲方提供貸款,應根據違約金額,
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因乙方的遲延而給甲方造成
經濟損失的,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乙方還應給予賠償。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
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
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可
商請其它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也未和乙方簽訂延期
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
并可以從甲方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和罰金,或者根據逾期貸款金額和罰息數額,
以任何方式處置相同數額的抵押外匯,以抵償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貸款,除應及時退回抵押外匯外,還應根據收回貸款的
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
的情況時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按貸款總額
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
受損失的,還應給予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6.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或
被宣告解散、破產,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
貸款,并可以任何方式處置抵押外匯,以抵償不能收回的貸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退匯,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
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請書、用款單以及其它與本合同項下權利、
義務有關的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