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說明
2005-9-1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
下簡稱《示范文本》)。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
同條例》對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
出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由于合同標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就隨之變動,承發包
雙方的自身條件、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都各異,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
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條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適用于每個具體工程,需要進行必
要的修改、補充,即配之以《協議條款》。《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
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
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
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就是雙方統一意愿的體現,成
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條件》,對施工中可能出
現的問題盡量事先達成協議或確立解決的原則,并使協議盡可能準確、嚴密,以減
少扯皮,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我們編制了這個《使用說明》,供承發包雙方在簽
訂合同時參考。
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書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
補充或不予采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書中說明。承包方對招標書的說明是否同意及
本身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見,也要在投標書中一一列出。
中標后,雙方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采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
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
取得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
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
伙、個體經營戶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
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能夠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
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
甲方合并的單位、兼并甲方的單位,購買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
均可成為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
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
不得簡稱。但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如按《合同條件》第36條進行分包,
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條
1.1 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的地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建
筑規模和結構特征;承包的范圍,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
作。
1.2 本款內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發布
開工令的日期;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的總日歷工期天數。
1.3 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 應寫明工程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群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按附表格式將單位工程列表說明,作為
《協議條款》的附件。
如:
×××工程項目一覽表
┌──┬──┬──┬──┬──┬──┬────┬───┬───┬───┐
│ │建筑│ │ │ │ │ │ │開工 │竣工 │
│單位│面積│結構│層數│檐高│跨度│設備安裝│工程造│日期 │日期 │
│工程│(平 │ │ │(米)│(米)│內 容│價(元)├───┼───┤
│名稱│方米│ │ │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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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第2條 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實行社會監理的應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在雙方對合同文件解釋不一致時,是否有
作出解釋的權利。
第3條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規定語言的名稱,寫明使用的
《合同條件》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翻譯文本的名稱,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 原則上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法規都應適用于合同文件,但對同一問題
要求不一致時,應在本款內寫明的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
明提供時間。如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
3.3 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范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范
時,可以使用地方或專業的標準規范,地方和專業的標準規范不相一致時,應在此
條寫明使用的標準規范的名稱。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項目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范的
名稱和編號。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1-83)。
2.砌 磚 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3-83)。
3.砼 澆 筑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04-83)。
4.抹 灰 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10-82)。
二、安裝工程
1.暖汽安裝 采暖與衛生施工及驗收規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范,應在編號后寫明,并注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
費用由誰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
寫入本款,并明確規定產生的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
定的時間、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第4條 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
(必須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甲方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及由誰承擔。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
在本條寫明。
第5條
5.1 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
如前期工作、施工組織設計和計劃進度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
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體責任、權限。
5.2 實行監理的工程,要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對行使合同中甲方代
表職權的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有何限制。如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支付后是否要經甲方
審查;是否能批準對施工進度的更改或對工期給予延續;是否有權批準對設計的變
更等。有種類限制的要寫明種類,有數量限制的要寫明數量。
第6條(略)
第7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
時間和要求,實際存在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雙方
協議將本條中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時,應寫明對《合同條件》的修改內
容,甲方應支付費用的金額和計算方法。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要求完
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賠償乙方損失的范圍及計算方法。
7.1 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
成的時間。如土地的征用應寫明征用的面積、批準的手續;房屋的搬遷和墳地的遷
移應寫明搬遷和遷移的數量,搬遷后的拆除、遷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種障礙,應
寫明名稱、數量、清除的距離等具體內容。要寫明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
程度等要求。寫明拆除和遷移的當事人事后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施工中發現有本
條約定的障礙尚未清除等情況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