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
(甲種本)
第一部分 合同條件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
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
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
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
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權限、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料并被甲方接
受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
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稱簡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
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
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
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
有建筑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
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
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
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
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
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設備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
的設備或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方法(
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
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瀑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等。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
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監理合同;
6.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7.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8.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雙方協商解釋,協商不成時,按協議
條款第35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
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規范時,有
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行業標準、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地
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
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藝,經甲方代表和設計單位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
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含地方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
的規章。
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7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
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需要超過協議條款雙方約定的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
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使用國外或境外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復制、重
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義務: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
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
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
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后不予答復,視為乙方要求
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加
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
追加合同價款和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
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
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
的追回合同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
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委托監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監理,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并在
本合同協議條款內明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應履行的職責。
本合同中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的職責不能相互交叉。
非經甲方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作出
公正的處理。
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
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
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后應同時通知乙方,后任繼續履行
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
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
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護
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
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
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
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
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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