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2005-8-24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l 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
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
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
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
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
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
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 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 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
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
履行的服務。
5 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
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
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
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
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
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
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 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
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
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 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并
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 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
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 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
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O 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 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
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
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 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
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
供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 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
系。
15 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
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
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 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
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 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
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
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 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
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 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
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
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
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
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 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
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 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