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4-18 11:28:55 中國法院網
仲夏傍晚,5歲半的優優(化名)在室內游樂場兒童蹦床區域玩耍,面積不大的蹦床上,優優一手抱一個毛絨玩偶站在蹦床上閑逸地看著其他小朋友,突然小喆(化名)從旁邊項目的樓梯三層臺階蹦到了蹦床上,優優一時沒站穩摔倒骨折。
優優的媽媽韓女士表示,優優在游樂園玩耍過程中小喆多次碰到優優,韓女士曾找到游樂場內安全員,告知要注意小喆的行為。
事后,韓女士就優優受傷產生的費用多次和小喆家長、游樂園溝通無果。無奈之下,韓女士作為優優的法定代理人將游樂場的經營者某體育公司、小喆、小喆的監護人徐女士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1.7萬余元。
某體育公司表示,是小喆的個人行為導致優優受傷,游樂場并不是侵權人,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徐女士和小喆認為,小喆不是故意要傷害優優,由于蹦床有彈性,優優沒站穩才受傷的。而且蹦床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由蹦床館先承擔責任。
庭審中,游樂場提供了事發監控錄像,視頻中未見游樂場工作人員,場內游樂設施的臺階側面貼有“禁止高處跳下”字樣。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喆從禁止跳落的上下步梯跳入優優站立的面積較小的蹦床,導致優優未站穩摔倒,小喆的行為與優優受傷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小喆應認定為直接侵權人。小喆系未成年人,徐女士作為其監護人應盡到監護職責。在小喆玩耍時,徐女士未在場制止小喆不當的行為,造成優優受傷,應當由徐女士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體育公司經營的系給未成年人提供游樂服務的蹦床館,應當盡到向未成年人充分提示游玩安全須知、保障未成年人游玩中人身安全的義務,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審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缺失,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對優優損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綜合考慮,法院判定優優產生的合理損失由徐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體育公司在徐女士未賠償金額的50%的范圍內,對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賠償義務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釋法
公園、游樂場這類公共場所游玩人數眾多,不安全因素較多,尤其是專門提供給孩童玩耍的場所,易發生事故導致孩童受傷。雖然場所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不是無限的。對未成年孩童的看護義務,主要來源于其監護人。當孩童在游樂場所游玩時,其監護人應全程在場照看陪護,避免意外發生。同時,當孩童在娛樂場所進行娛樂活動時,其家長在保護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時,也應教導孩子規范行為,避免因孩子的不當行為給其他孩童造成損害。
蹦床館這類游樂場作為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娛樂的場所,其亦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場所內發生的不當行為予以制止,消除危險,杜絕隱患,防止損害發生。比如,游樂場應當在娛樂區域的入口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游樂指導和人員管理,在玩樂區域內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秩序維護,在游樂場內合理設置安全提示標語和引導標志,保持出入口暢通,在易發生危險地帶配備專人進行疏導,定期檢修玩樂設備設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訓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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