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5 8:56:38 人民法院報
休年假是職工的法定權利,那么年假不休會“過期作廢”嗎?能否要求經濟補償?近日,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員工未休年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判決被告公司向員工支付未過時效的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
2021年3月,胡某與某電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2月2日,胡某下班后向公司郵寄離職通知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向績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胡某對仲裁委關于補繳社會保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仲裁內容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某電子公司是否應支付胡某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有主動安排年休假的義務,不能因勞動者未主動申請休假而視為放棄,即使勞動者未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法院依法認定2022年胡某應休未休年休假4天,據此判令某電子公司向胡某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1200元。
■法官提醒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等,排除勞動者休息休假或者獲得帶薪休假工資的權利,確實無法保障勞動者行使該項權利時,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或者勞動者離職時,予以協商處理。若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勞動者應當及時申請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否則可能面臨超過時效的風險。
日期:2024-1-5 8:56: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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