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9-5 15:05:55 人民法院報
貨物運輸在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貨車的行車安全也不容忽視。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摩托車駕駛員親屬179591.15元。
2019年6月3日,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韶山鄉某村道行駛,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停放在路邊的重型半掛車發生追尾,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前方道路路面情況掌握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某臨時停車時妨礙了其他車輛通行,且夜間停車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被告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江西某汽運公司,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理賠時,被告保險公司以被告王某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為由拒絕商業險理賠。劉某的母親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權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王某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僅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笨梢姡瑢C動車駕駛人員在實習期內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僅針對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員,而申領增駕駕駛證的駕駛人員則不在上述限制的范圍內。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人王某系駕駛證增駕至A2實習期內,其不屬于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劉某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劉某與被告王某主次責任按7∶3承擔。事故總損失為341970.5元,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剩余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69591.15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物流交通運輸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貨車本身體積龐大,很可能給其他車輛造成視線上的阻擋,相對于私家車,駕駛者更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夜間臨時停靠,一定要選擇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路段,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需承擔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在A2駕駛證增駕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合同條款對“實習期”未明確具體含義情況下,容易使當事人對合同免責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此種情形下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該保險合同中的“實習期”不應解釋為包含增駕實習期的實習期。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僅應當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提示義務,還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該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3-9-5 15:05:55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